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还可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