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