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