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