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二)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三)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四)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