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苏州园林内拍摄电影、电视,必须经该园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拍摄必须保证园林不受损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