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园林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筹集维修资金,经批准,可向社会募集,还可接受海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园林收入应用于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