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苏州园林的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谁使用,谁维修;(二)重大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三)园林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