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具有历史文献记载、文化艺术价值和残存遗迹的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考证、确认后建立档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挂牌公布;(二)划定保护区域;(三)园林主管部门应与遗址所有者、使用者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四)不得损害,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迁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