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