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