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