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