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