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