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