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