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