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