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