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