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支持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