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