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支持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通报、定期会商制度,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合作,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