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支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