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参加。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