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立案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