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