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