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