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