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员,补足缺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