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员,补足缺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