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员,补足缺额。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