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有效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