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来信来访;

(五)处理、上报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