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的选举工作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