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