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一条有效投票箱应当当众验箱,加贴封条。多余选票,予以销毁。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封,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