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二条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选民投票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