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十九条有效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本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经过选举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宣布选举有关规定,提出选票填写的具体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