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十八条有效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填写委托投票证,委托其他选民投票。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