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十六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