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