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十五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