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