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技术研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