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对周边造成直接影响的范围;

(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采取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四)水土保持投入,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水土保持投资编制规定估算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以及相关的间接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