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以外建设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