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