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旅游、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