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举办旅游节庆或者以旅游名义举办公众咨询、展览、促销、交易会、赛事等活动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应当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举办的大型旅游活动,由政府组织旅游、公安、安监、交通、城管、卫生、贸易等部门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