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运送旅游者。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保证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