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运送旅游者。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保证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