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